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控,避免入

濒危野生物种进出口管控

小编最近对进出口

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这个话题很感兴趣,

到底是为什么呢?其实是缘于以下3个事件:

事件一

人工培育冬虫夏草

年一企业咨询出口中成药,该中成药含人工种植冬虫夏草,海关判定涉濒危,需“E”证(即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),且影响出口退税管理。当时小编对相关法规研究一通后,发现确实未有明确条款指明“人工培植冬虫夏草”可免除濒危管控,企业与经办海关部门“据理力争”,最终还是领了“大大的罚单”!(这个案子放在现在是有转机的,后有彩蛋)此后及很长一段时间内,小编形成了思维定式:“人工培植的濒危物种”=“EF”证(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)!

事件二

人工种植人参

去年6月某企业在厦门海关某口岸申报进口了一款固体饮料,该固体饮料含人工种植人参粉,同样被海关验估判定其涉濒危,需“F”证。后因该进口企业通过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”取得一张《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》证明了成分中所含人参粉不属于濒危物种,海关认可此文书并判定原申报无误不涉濒危物种。这个事件打破在事件1中小编形成的“思维定式”!

事件三

人工种植石斛

近期某企业咨询出口花茶,该花茶含人工种植石斛,海关判定其涉濒危物种、需“E”证,且存在13%出口退税率税差。小编试图按照事件2中提到的“人工种植人参粉”的逻辑,帮企业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突破口。在费了“九牛二虎之力”研究之后,小编又失落了,“人工种植人参”可免除濒危管控,但“人工种植石斛”却不能!!!

这三件事是不是把大家看晕了?

有些企业可能会觉得,

濒危物种离自身业务太遥远,压根就不会涉及?

NO,NO,NO,

部分普通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等成分中都可能涉及,不论含量!

还有些企业会认为,是否涉濒危有啥要紧,无非就是EF证呗!

涉濒危不仅涉证,往往影响进出口贸易成本,如涉濒危进口税费更高,出口退税率更低!

合规管控建议

既然如此重要,企业如何做到合规管控?如何知晓何种情况该办理何种文书避免风险?在此小编梳理了如下要点供各位看官参考:

第一步:判断进出口商品成分中是否涉及濒危动植物物种?

可对照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、海关总署联合公告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,通过商品编码、商品名称均可查询。谨慎起见,还需对照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简称CITES)及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、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。若确认均不在相关名录中则可判断不涉及濒危物种。若涉濒危物种,再进行第二步。

第二步:判断是否符合濒危物种免管条件,是否可不受“EF”管控?

以下直接引用上述年第2号公告条款内容(濒危物种免管条件):

条款要求还是非常细致,只能具体物种具体分析,不过通过这些条款就能来解释为什么“人工种植人参”可免除濒危管控,但“人工种植石斛”却不能!!!

先看关于“人参”的规定:

上图截取自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,CITES附录中仅涉及俄罗斯种群的人参需要受濒危管控,不论是否人工培植,事件2中“人工种植人参”为美国种群,因此符合免管要求。但需注意野生人参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中,若出口商品含野生人参,则需办理“E”证,明确不包括人工培植的。

再看关于“石斛”的规定:

上图截取自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,石斛不论是否人工种植,均需受濒危管控,需办理“EF”证。因此事件3中“人工种植石斛”不符合濒危免管要求。

最后看关于“冬虫夏草”的规定:

此图截取自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1号)》(现已废止),事件1发生在年,应适用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1号)》,因此在当时“人工种植冬虫夏草”不能免除濒危管控。

此图截取自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,“人工种植冬虫夏草”明确不属于濒危管控,仅限出口野生冬虫夏草需按濒危管控。这就解释了为何事件1如果放在现在,是有转机的!政策一直在与时俱进的变化中,任何固定思维使不得!

第三步:根据前两步分析判断情况,向各省农业农村厅或濒危办申领相关证件

若明确属于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中,且不符合免管要求的,进出口企业需向各省农业农村厅申领“EF”证(即濒危物种允许进/出口证明书);

虽在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中,但符合免管条件,可向国家濒危办或在各省市的办事处申领《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》;

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(年第2号)》中,或是否符合免管要求的,也可通过办理《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》的程序予以验证。若国家濒危办研判其不属于濒危物种管控范围,也会为企业出具《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》。

风险提示

近年来,随着新农业、新畜牧业的快速发展,越来越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实现了人工培植、人工养殖,部分人存在误区“人工养殖物种,自然不属于濒危物种管控”,忽视在进出口环节开展准确归类(归入相关涉濒危税号项下),未申领相关证件,这些错误申报行为可能造成漏缴税款、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,参照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企业有可能领到“巨额罚单”。

小编仅以本文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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